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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随地吐痰、店外经营、擅自摆摊等都要被罚款啦!大济宁这些新规与你有关!

【关注】随地吐痰、店外经营、擅自摆摊等都要被罚款啦!大济宁这些新规与你有关! 济宁高新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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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几天,济宁连续出台新规新条例,以前您或许不太留意的地方,以后可能就会被罚款了,衣食住行,新规方方面面快点和

这几天,

济宁连续出台新规新条例,

以前您或许不太留意的地方,

以后可能就会被罚款了,

衣食住行,新规方方面面

快点和小编一起捋一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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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台了济宁市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针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群众普遍关心的店外经营、高空抛物、车窗抛物等问题,条例都做出了相应的约束,并规定处罚措施。


两部《条例》已于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处罚 店外经营单位(200~20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50~200元)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不整洁(1000元以下)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圈占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1000~20000元)


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5~50元)


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罚 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50元以下)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违反规定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200元以下)


禁止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携带人对犬、猫等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首创  泗河沿岸地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针对泗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问题,《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河长制”模式,规定泗河沿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管辖区域实行河长制。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分河长。各级应当明确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第九条规定了各级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此外,在我们住宅方面,

还有这些《方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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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方案于日前出台。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今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将有严格的建设标准。此外,临建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办理依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取得临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建设,逾期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





4

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


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建局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档案管理,市住建局出台《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今后,房屋征收对象档案将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纸质的房屋征收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房屋征收期间顺延至终止房屋征收后为长期;纸质的房屋征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房屋征收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来源:大众网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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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
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国家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三大创新试点园区,山东省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园区。这里是高新产业的新硅谷,创新创业的梦工厂,宜居宜业的智慧城,具有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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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 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国家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三大创新试点园区,山东省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园区。这里是高新产业的新硅谷,创新创业的梦工厂,宜居宜业的智慧城,具有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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