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倾听来自济宁高新的声音
今年4月15日
是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
保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只有增强保密意识才能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
4月15日,济宁高新区党工委保密委员会通过向全区各部门单位发放保密学习宣传手册,并在公交车车载视频、车站广场LED大屏播放保密学习公益广告等方式,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从而营造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大厅正在播放国家安全宣传动画
《保守国家秘密法》
对以下行为说不!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维护国家安全,乃是你我责任
有国才有家,国家安全靠大家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4小时电话举报热线12339
2、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
下一步,济宁高新区
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
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活动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普及宣传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把普法工作做实、做到最基层
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意识
营造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法治氛围

全力“护航”!济宁高新区多措并举助力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复工复产
山东发文:互认共享省份来鲁人员出示健康通行“绿码” 一律放行
监制:绪言
摄影、编辑:王斌
校对:陈丽丽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