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济宁高新区“惠民利企政策在身边”主题系列(第2场)《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向与会媒体代表介绍了济宁高新区《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党委委员、一级专员 任淑凯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分别自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实施以来,高新区第一时间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把两个条例列入年度学法必修课、党组理论学习计划,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开展“实干担当落实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领会条例主要内容、特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在原有政策上的变化和要求,推动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区党工委、管委会召开会议学习条例,召集组织、人社、民政、公安等成员单位集中研究落实措施,部署统筹更多优质岗位,接收安置好退役军人,将退役军人就业纳入全区就业总体规划,探索更多优待优惠项目,加大困难兜底帮扶力度,推动全区退役军人工作取得新成效。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组织区、街道两级退役军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分管领导领学串讲核心要义,邀请上级部门业务骨干辅导授课,逐条逐句、新旧对照解读,全面领会条例主要内容、特点和精神实质。工作人员人人联系实际谈心得、谈体会,有力提升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能力。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宣传条例与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志愿服务等工作,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标语、发放政策明白纸、更换宣传橱窗内容,利用服务大厅电子大屏滚动播放条文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讲,及时将最新政策传达至基层末端和全体服务对象,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围绕退役军人日常关心关注重点,修订《退役军人政策问答》,印制《退役军人政策汇编》,成为服务窗口一线的重要工作书。
细化落实提升能力
将促进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作为集中学习活动的落脚点。聚焦把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好,组织移交安置工作人员细致梳理政策演变脉络,围绕移交安置工作流程及标准、档案审核、安置落实等重点环节,优化现有接收安置程序,在确保安置标准不降的基础上,推动移交安置时间缩短20%。以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加强与人社、医保、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退役士兵报到、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户口登记、预备役登记等11个服务事项联办机制,实现一门受理、“一网通办”、高效办结。聚焦提升服务保障质效,围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开展优抚业务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做好政策规范解答、优抚业务审批、抚恤资金管理、年度信息确认、优待范围拓展等工作的能力。组织全区退役军人工作人员全员参加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代学,查找知识短板,有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抓好“两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凝聚强国强军强大精神力量。
现场解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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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电视台
请介绍一下此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在抚恤优待方面增加了哪些内容?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退役军人事务处副处长 关振平
本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增四个方面的抚恤优待。
一是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援助力度。
二是增强荣誉激励。充分吸纳工作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社会反映良好、备受各方赞誉的措施做法,增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等规定,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优抚对象的精准识别。
四是扩充优待内容。参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扩充完善医疗、交通、参观游览、教育、住房、集中供养等优待内容,明确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落户政策。
高新区报
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残疾军人护理费方面有较大变化,请问享受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退役军人事务处副处长 赵长栋
享受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对象为: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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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编辑:高璇
校对: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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