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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贸企业:
为加快审核进度,简便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操作,以减少在发函时修改中文品名、计量单位或企业往返报发函数据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函调所需时间,我局决定优化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申报端录入《出口货物进货明细申报表》的“商品名称”项目时,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录入系统,以保证发函时审核系统传输到函调系统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提高审核进度。
二、建议外贸企业向供货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尽量使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一致,如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有“千克、个”,“千克”为第一计量单位,那么,发票上应以“千克”为单位开具发票,使申报审核系统的进货计量单位与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保持一致,以避免函调时反复修改数据影响审核进度。
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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