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例分析

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例分析 台骅物流
2015-10-10
1
导读:用案例分析更直观的“涨姿势”



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例

Peter Fan/ THI-ADM

上海A船务有限公司接受苏州B服装有限公司委托,托运一批服装至美国洛杉矶。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注明为运费到付。因货物抵港后,无人提货。虽经几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后因运费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发生诉讼。近年来因国际金融震荡,利率变化以及国际市场的变化加剧,导致国际运输中产生的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时有发生,笔者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一分析。

目的港无人提货所造成的损失通常为

1.运费

2.集装箱超期费

3.堆存费

4.其他费用

目的港无人提货谁该承担责任:

海事运输合同通常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三方当事人,如前所述,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享有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那么承运人应向谁主张权利呢?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呢?

1、收货人

《海商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汉堡规则》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一致。上述法律规定都是从享有的权利角度进行定义的,即收货人享有根据运输合同或相应单证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提取货物也是收货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呢?收货人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可见提取货物既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一项法定义务。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时,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此外,我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把如实申报准确的收货人作为托运人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可推定为托运人所提供的收货人资料不准确,托运人应对无人售货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海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托运人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语: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一种违约责任,作为货运合同主体的承运人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作为货物的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都有可能成为承运人权利行使的对象。案例中的上海A船务有限公司有权向苏州B服装有限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温馨提示:

我司放账协议中甲方责任的第6条规定“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当我司为合约中的乙方时,此条款可以有效的保障在发生无人提货后,我司起诉甲方的胜诉权。






点击左下角 阅读原文 进入官网了解更多信息

↓↓↓↓↓


阅读原文举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台骅物流
台骅国际物流成立于1987年,营运项目涵盖国际海空运进出口整体物流服务,业务范围涵括东南亚、日韩、欧洲地中海、美加、纽澳、中东印巴非等。
内容 84
粉丝 0
台骅物流 台骅国际物流成立于1987年,营运项目涵盖国际海空运进出口整体物流服务,业务范围涵括东南亚、日韩、欧洲地中海、美加、纽澳、中东印巴非等。
总阅读10
粉丝0
内容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