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
ZHONG TAI
JIE CHENG
捷诚
含磁类及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操作指引
依据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2024年第46号公告配套实施),此类物项属海关重点监管范畴,出口企业需提前完成合规判定,保障通关效率。
一、合规前提:两用物项管制属性判定
出口前须优先完成货物管制属性判定,明确是否纳入18号公告管控范围,此为后续申报的核心前提。判定过程需遵循“先技术核查、后合规申报”原则,严禁未判定直接报关——未明确管制属性的申报易触发海关布控查验,导致通关延误。
二、分场景申报操作要求
(一)非管制类物项(不纳入18号公告管控)
1. 核心申报资料
- 具备CMA/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成分含量检测报告(报告型号、技术参数须与实际出口货物完全一致,不得存在型号偏差或参数缺失);
- 完整产品技术说明书(含详细成分构成、生产工艺流程图、最终应用场景说明及货物多角度实物照片,需标注关键技术参数);
- 若检测报告送检主体与报关经营单位不一致,需补充两者间的正式采购合同(需体现货物型号、数量、采购关系,加盖双方公章)。
2. 报关单备注规范
须在“备注栏”准确填报:“本批货物不纳入2025年第18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管制范围,<CY自行陪同查验>”,不得简化或遗漏关键表述。
(二)管制类物项(纳入18号公告管控)
1. 核心申报资料
- 有效期内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出口口岸”“有效期”“最终目的国(地区)”“商品编码”需与报关单信息完全匹配,不得存在字段差异);
- 同非管制类要求的产品技术说明书(需额外标注货物对应的“管制编码”,该编码位于许可证左下角,格式为“1位数字+1位大写字母+3位数字”);
- 海关审单环节如需补充技术佐证,需提供上述CMA/CNAS资质检测报告(重点证明管制元素含量及物项形态)。
2. 报关单备注规范
-须在“备注栏”精准填报:“本批货物纳入2025年第18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管制范围,管制编码:XXX(填写许可证对应编码)”,编码需逐位核对,避免填报错误。
三、管制属性判定路径(3类合规方法)
1. 官方数据库核查
登录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输入货物名称、核心成分(如“钕铁硼”“钆合金”)或HS编码,
比对货物技术参数与数据库目录描述的一致性(例:检索“磁”相关结果共13条,含1B226电磁同位素分离器等管控物项)。
2. 官方问询判定
向商务部安全管制局提交《两用物项属性判定申请》,附货物完整技术说明书、CMA/CNAS检测报告及出口合同(需说明最终用途),由官方出具书面判定意见(通常5-7个工作日反馈,建议提前申请)。
3. 管制目录比对
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对照物项的“商品名称”“管制编码”“技术指标”进行逐项匹配。
四、7类中重稀土物项专项管制要求
18号公告明确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ZHONG TAI
VS
JIE CHENG
1. 永磁材料管制边界
- 管控范围:钐钴永磁材料、含铽/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切割、打磨等初级加工的坯料或成型件(如磁片、磁环、磁瓦及简单磁组件);
- 豁免范围:上述材料经深度加工的电子元器件(如永磁电机定子/转子)或终端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磁芯),需提供加工工艺文件佐证“深度加工”属性。
2. 钆相关物项管控细节
- 明确管控:金属钆、钆合金(钆镁合金、钆铝合金)、钆靶材,对应管制编码1C903.a;
- 需判定范围:含钆的钕铁硼永磁材料(HS编码8505111000),需依据其化学形态(是否属“管制化合物/混合物”)进一步判定,建议提交技术资料至商务部确认。
3. 含量管控原则
此类物项实行“无阈值管控”——只要含18号公告列明的管制元素化合物/混合物,无论含量高低,均需按管制类要求办理许可证(仅钆以纯金属非管制形态存在时,可按非管制类申报)。
4. 非涉控钕铁硼申报要求
不含上述7类中重稀土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虽不纳入18号公告管控,但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7类中重稀土未检出”报告;
- 货物原产地证明(需标注原材料来源,避免混料风险),供海关核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