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岸进口化妆品收货人:
为进一步推进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行政服务便利化,减少企业办事环节,经研究决定停用我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申请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资格经审核通过的企业,以及原有已获备案资格的企业,均通过我局外网“企业服务平台”—“名单名录”—“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已备案登记企业名录”(网址:http://service.bjciq.gov.cn/ciq_entServiceSystem/framework/catalogs/ListCatalog/list.do?catalogId=0E25A2C5C9759A3BE050A8C032097792)公示,我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不再使用;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报检时在报检单“特殊条款”栏注明企业备案号即可。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流程见我局外网“业务频道”——“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指南”(网址: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5/0724/7456/content_7456.html),请各收货人认真阅读,并做好进口销售记录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特此通知。
北京国检局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