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现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持有: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制度衔接,内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以上内容转自 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