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RCEP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货物在RCEP协定成员国进行转口贸易时未经处理,没有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各成员方签证机构和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根据初始的原产地证明,对符合RCEP协定规定的货物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的一种,可以理解为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背对背RCEP原产地证明时,要出示有效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并载有其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需要符合原产地证明低信息要求。
2、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3、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规定范围外的处理,可实施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4、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