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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业君
本期诚业新闻将为大家带来以下主要内容:
1、海关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2、海关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3、海关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4、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5、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详细内容,请大家往下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
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一)海关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的,申请人应予提供。
(二)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见附件。
二、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政策项目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向海关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一)申请人登录QP系统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通过“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提交。
(二)申请人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对征免性质为789的,应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编号填入申请表;无《项目确认书》的,将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填入。
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申请人为同一政策或项目进口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将该政策项目信息编号填入所有申请表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
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3日
详细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其中,
“买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买方;
“卖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卖方;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进口车辆型号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四、进口申报时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五、如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两者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非自营”。
六、除原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单证:
(一)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单证的扫描件。
(二)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
(三)上传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
(四)申报俄罗斯规、墨西哥规车辆,如出口商享受退税,需上传相关退税证明材料;无法完整提供的,书面说明单证缺失项及原因,并于申报之日起180天内,联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充。
(五)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
七、进口申报时未同时补充申报的,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现场海关补充申报。未按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视情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八、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的填报指引见附件。报关单及补充申报单其他栏目填写要求按现有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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