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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rsk Honam轮起火,货方应对指南(下)——共同海损

Maersk Honam轮起火,货方应对指南(下)——共同海损 诚业物流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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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Maersk Honam轮起火,货方应对指南(下)——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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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威治标准时间2018年3月6日,“马士基浩南”(Maersk Honam)轮在印度洋上突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震惊航运界,被称为“史上最严重集装箱船大火”。部分货主已经收到船公司通知,其他货主仍在焦急等待消息。


我们先前已针对如何就可能发生的货损积极取证、处理和索赔,推送了《Maersk Honam轮起火,货方应对指南(上)——取证、货物处理及索赔》。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就货主和航运人士关注的问题——共同海损——做简要介绍,帮助大家了解和做好应对准备。


本篇要点提示


1. 即便货物未发生货损,货主也可能需承担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2. 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货主是否需要分摊共同海损,取决于货损原因;


3. 主要的共同海损担保文件。

一、无情大火中,没有任何一个货主能够置身事外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在火灾中遭受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货主,根据不同情形,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向保险公司、承运人或其他可能的责任人索赔等。那么,是不是说,如果没有收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消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很不幸,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不是只有被大火直接燃烧才会造成货损。即便是离燃烧部位最远的船尾位置,都同样可能产生货物灭失和损坏,比如受到火灾产生的高温影响,以及受到燃烧产生的固体和气体污染,被灭火剂污染、浸湿,冻柜断电,以及运输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等等。因此,只要是该船上所载货物的货主,全部都应当做好向保险公司报案、委托检验机构在卸货时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提出索赔的准备。


其次,即便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集装箱和货物均万分幸运地未有任何灭失或损坏,货主仍然将会面临额外的费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火灾的承运人免责,二是共同海损制度。


1. 目前火灾原因尚待调查,而根据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因火灾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除非火灾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


2. 船方通常将很快宣布共同海损,货方最终将需要按照受益货物价值占所有受益船、货、运费等价值的比例,来分摊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救助、修理等各项费用。并且船方将会要求货方或其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共同海损担保。而由于火灾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货方在这一过程中分摊的费用,将很难向承运人追偿,除非火灾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



二、接到船方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通知后,货方应当怎么做?


1. 船方通知的形式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得到分摊,船方在宣布共同海损后,通常会向货方发出共同海损通知(Declaration of General Average)并向货方告知共同海损理算人(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信息,以及理算人发出的通知(Declaration Notice)。


2. 船方通常要求提供的文件


船方及理算人通常会要求货方在提货前提供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Security)和签署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关于担保的方式,对于购买了保险的货物,通常船方和理算人接受保险公司签署的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而未购买保险的货物则通常要求货方向理算人提供海损保证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


除此以外,船方通常还会要求货方提供证明货物价值的相关文件。


3. 货方应当怎么做?


一般来说,由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人所起草的担保函、协议书条款,是针对未来共同海损理算结果所确定的应由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的担保,而非由货方保证无条件地承担某类别或某个金额的费用。当然,稳妥起见,建议货方收到相关格式文件后,在签署前还是要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


货代在收到船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全部通知文件转给货主,货主应当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出具船方及理算人要求的共同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对于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船方和理算人通常要求收货人(cargo receiver)在提货前签署,否则将不予放货。因此,发货方可将相关文件转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在提货前签署。如果收货人拒绝签署,则需要根据该货物的相关贸易条款、单据交付、货款支付情况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货物未购买保险,则货方需要联系共同海损理算人,确认有关提货前提供现金担保事宜。但建议在支付担保金上尽量谨慎,因为如果最终确定火灾是船方过失造成,货方再取回担保金或向船方追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将远远高于仅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和海损协议书而最终无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形。事实上,由于货物没有保险将令货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货方需要在各个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包括在船舶靠港后第一时间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损程度,货损原因,判断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等等。这关系到最终应当向谁索赔,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能否获得共同海损补偿等等。


4. 发生货损的货方及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分摊共同海损?


如前所述,在本次火灾中,货物成功获救的货主,将面临支付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而如果是遭受了货损的货主,则需要根据货损原因来判断:由于单独海损或其他原因造成货损,损失部分是不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如果货损是因为灭火措施等原因造成的共同海损牺牲,则货主仍需要就货物损失和剩余价值一并分摊共同海损,当然相应的,该部分货损也可以参与请求共同海损补偿。



三、扩展阅读:什么是共同海损


如前所述,即便是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货主也因为共同海损而面临可能的额外费用,可以说此次火灾的后果真正是“人人有份”了。许多货主和航运界人士对于“共同海损”这一概念都只是有所耳闻,但对其具体内涵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我们尽量用相对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对共同海损制度进行一个简单解读,帮助广大货主和货代朋友来更清晰地理解。


1. 什么是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在本次火灾中,船舶、货物都面临被大火烧为灰烬的危险,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而有意采取的灭火、拖带等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将由船、货各方共同来分摊。这类损失和费用不是因为火灾本身造成,而是为了挽救大火中的船舶和货物等而产生的。如果是火灾本身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需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共同海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共同海损牺牲,另一部分是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例如为拯救船货而有意抛弃货物、搁浅船舶等造成的损失,灭火措施造成的船货进一步损失,等等。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救助报酬,减载、堆存和重装费用、进入避难港相关费用,某些特定的修理费用,等等。


3. 如何计算共同海损分摊


某个货方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基本计算原则是按照该货物到岸价值减去非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占全部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之后用该百分率乘以全部共同海损金额,来计算出某一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这一金额目前还无法预估,需等最终的共同海损理算完成,而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文章来源:文康律师事务所  高良臣、郭恩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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