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
1、《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生效时间:2019年1月22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适用范围为国际航行船舶(第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将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去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
●船舶应当配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等法定文书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适用范围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
●根据第六条船上应该建立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配员10人以上的应该配备船上厨师,少于10人由膳食辅助人员替代。
●船上应该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计划定期公示。
●船上建立至少每周对船上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的检查制度并保存记录。
●休息时间记录表(中英文)、船上工作安排表(中英文)并张贴
公司应该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事故预防的培训。
●医疗报告表(中英文)。
●每年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情况的风险评估。
●5人以上的船舶成立船舶安全委员会,3个月一次会议,船长签字备查。
●船东应当订立书面的上船协议。
●船东使用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员时,船上应该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件、配员协议和配员名单在船上备查。
●船东应该建立并运行船上投诉处理程序,并将复印件提供给海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生效)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公司是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保存培训记录,公司应该建立《船上培训记录簿》,用于记录船上培训情况(第五条)
●根据相关办法完善体系文件中培训管理、新聘转岗等程序或须知文件。
4、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4-17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1日生效)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强制要求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要求,提供货物是否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信息,并收录到“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格样本” 中。
●修正案对现有明细表中的部分措词进行修正,主要包括煤、碎玻璃、钛铁矿砂,新增了:泡沫玻璃碎块(C组); 熔炼铁副产品(C 组); 硫化金属精矿,腐蚀性的UN1759 (A 和 B 组);磷酸一铵,富矿涂层(B 组) ; 磷酸一钙(A 和 B 组) ; 橄榄石砂( A 组) ; 橄榄石颗粒和砂砾聚集制品(C 组); 砂,精矿,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LSA-I),UN2912(A 和 B组) ; 硅锰合金( 碳热还原)(C 组) ; 甘蔗生物质颗粒(B 组) ; 合成氟化钙( A 组) ; 合成二氧化硅(A 组) ; 钛磁铁矿砂(A 组)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交付海上运输的煤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新的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煤是否属于易流态化团体散装货物。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
5、IMO关于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的决议(2019年1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IMO关于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的决议(A. 1116 (30)决议),提供了涉及消防和救生方面的与脱险通道和应急设备相关的图形符号和标识。该决议替换A.760(18)决议。对于在 2019年 1 月 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生效。
6、MARPOL附则VI修正案(MEPC((MEPC.28(71))(生效时间(2019年1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MARPOL附则VI修正案-将波罗的海和北海指定为NOx排放控制区,燃油交付单所包含的信息,明确了波罗的海和北海作为新NOx排放控制区、可免除Tier III排放的情形以及免除时间条件。对附录V包含在燃油交付单信息进行了修订。
2月
7、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3月1日生效)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适用范围: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相关体系和制度的建立情况: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培训和考核: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第十七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书面装卸计划:第十八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装卸计划,并按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易流态货物定期巡查计划:第二十八条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物处所定期巡查计划。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者已经流态化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人员防护: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九条)、通风(第三十条)、安全程序和措施以及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训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生效)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可以代为申请《海员证》(第五条)
●建议国际航运公司应将该《办法》及时传递至船上,并要求船上组织学习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6月1日生效)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船员知识更新大纲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
3月
10、《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11、关于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4月15日实施)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提醒公司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在有效事宜的变化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通知》
4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10号)(生效时间2019年6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提醒公司船员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变化:删除了原来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具体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10号)(生效时间2019年6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提醒公司船员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变化:删除了原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具体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
1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生效时间2019年6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提醒公司船员关注并学习,该《规定》规定了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可以用该《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生效时间2019年6月1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航经相关水域的船舶及其运行的公司应组织学习并纳入体系文件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版)(生效时间2019年3月18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对部分运营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应及时更新受控文件并组织学习。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修订)(生效时间2019年3月18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应重点关注该条例的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修订)(生效时间2019年3月18日)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航运公司岸基船员管理岗位重点关注该条例的修订,并更新体系受控文件。
19、江苏海事局关于试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航运公司实施要点/审核关注点:
●建议航运公司对关于《通告》中突出水上交通突出违法行为提起关注,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同时鼓励举报其他船舶的突出违法行为的行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将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纳入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为更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拟从事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培训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
二、在2019年6月1日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3〕334号)的规定,已对外公布的船上厨师培训机构,可继续实施相应的培训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之后,拟继续开展培训的,应按照《培训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开班和《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签发等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等公开信息的查询安排,做好《培训规则》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