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个别条款的批复》(沪发改环资[2014]14号),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现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交易规则》第十条,拟将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修订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二、《交易规则》第十四条及《会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自营类会员应当具备条件中第(一)项,拟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