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5〕39号
各试点企业: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14〕5号)的有关要求,我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开展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核查机构及被核查单位名单可登录“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查询。
根据今年本市试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安排,核查机构将于近期赴各试点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请各试点企业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尚未报送报告的企业,请尽快按照《关于开展本市碳交易试点企业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27号)要求,于3月31日(周二)17:00前向我委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包括书面和在线提交);
2、请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此次核查协调和联系工作,加强与核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
3、请提供一定的场地和复印、打印等办公条件,并提前准备好与碳排放相关的台账、凭证等材料(材料具体要求由各核查机构明确);
4、请对核查人员的核查行为实施监督,如发现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反馈至我委(纪律监督电话:23113914)
特此通知。
联系人:唐玮 23113914;凌云 2311349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来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