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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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人物
被告人:范老板(85年生,天津某货代公司负责人)
被害方:广州一家大型货代公司
案件情况
一位天津货代范老板找广州货代订舱,欠了1200多万运费一直没给。
到了11月,广州那边等不到钱,就卡住货物不放行。范老板这边一时拿不出钱,又想赶紧提货,就动起了歪脑筋——他伪造了一张174万美元的银行汇款单(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水单”),发过去谎称“款已汇出”。
广州货代一看“水单”以为钱真的在路上,就放心通知船公司把货放了。结果左等右等,钱始终没到账,再一查,才发现水单是假的。这已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是伪造金融凭证,广州货代果断报警。
双方主张
原告(公诉机关):
指控范老板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因其伪造银行汇款凭证,且金额巨大。
被告(范老板):
我确实没想骗钱,就是公司一时周转不开,弄个假水单就想拖几天时间。广州那边收不回全款,也不是我一张假单子造成的。家里老人病重,媳妇一个月才挣三千,全指望着我,这要是进去了,家可就真的垮了。
法院判决
范老板因伪造金融票证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罚 五万元
伪造金融票证罪
立案标准为伪造票证总面额1万元以上或数量10张以上。范老板伪造金额达1257万余元,远超“情节严重”(5万元以上或50张以上)标准,依法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范老板伪造的《境内外币汇款凭证》(即“水单”)在法律上明确属于本条规定的“汇款凭证”,是一种金融票证。因此,其行为直接触犯了本条款。
家庭情况
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家庭困难”“非诈骗故意”等理由,认为伪造金融票证行为本身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这类情况属于酌定从轻情节,而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家庭困难这一因素对量刑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不足以抵消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大信团队提醒
假水单是刑事犯罪,不是商业技巧。
行业中常将“假水单”视为一种迫于无奈的“拖延战术”,模糊了其法律性质。本案明确宣示:伪造、变造汇款凭证,是《刑法》明令禁止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绝非普通的民事违约或商业纠纷。一旦实施,就从“生意场”跳入了“法庭”。
法庭上,“资金周转困难”、“只为拖延”、“家庭负担重”等理由,在如此明确的重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动机不影响定罪,家庭困难等仅是量刑时的微弱酌定情节,无法抵消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法律推定商业主体应知悉基本规则。
在此大信团队需提醒各位从业者,务必核实资金到账后方可进行放货等关键操作,不能仅凭一纸“水单”就释放物权凭证。
若遇资金问题,应坦诚沟通、协商展期或签署还款协议。任何伪造票据的行为,都是在用个人自由和家庭幸福进行一场必输的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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