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正式实施,这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小编带您一起捋一捋!
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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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
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 |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 |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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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
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
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
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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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 |
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 |
涉及进口再生原料 |
涉及出口钢坯、生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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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
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海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涉及出口钢坯及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收发货。
建议进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要求。
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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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