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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6月10日起,法检目录有调整

【商品检验】6月10日起,法检目录有调整 大连森宇环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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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

2021年6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正式实施,这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小编带您一起捋一捋!



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

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

调整范围

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类别

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

涉及进口再生原料

涉及出口钢坯、生铁

点击查看详细目录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丨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知识点:

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

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海关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涉及出口钢坯及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收发货。


2

建议进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要求。




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ND —



供稿单位:12360海关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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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森宇环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致力于服务全国外贸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全球航线国际运输代理服务;感谢关注大连森宇环球公众平台,此平台用于森宇环球公司介绍、业务介绍、国际物流相关信息共享。多重身份,无限可能,欢迎关注,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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