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
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GB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54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
《牛初乳粉》RHB 602-2005
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
《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
《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备注: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如有修订、更新,以修订更新后的为准。
四、审核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从2014年5月1日起,非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不得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对拟出口乳品到中国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进行供应商评估审核,生产企业应是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已获得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其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应与其注册时所申报的拟出口的乳品种类相符。
已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五、境内乳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文件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信息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信息应急方案。
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信息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六、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
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信息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