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2.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需预录入)
3.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格在上海海关网办事表格“减免税”栏目中下载。
主管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减免税货物审批海关)
办公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