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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进口食品清关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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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以上内容转自 财政部官网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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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清关
1,为进口食品企业提供报关、报检、企业备案、标签备案、标签预审、国际运输等进出口物流服务; 2,为消费者提供食品法规解读、食品知识普及、美食美酒分享等健康饮食文化的宣传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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