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废料企业非常重视税收优惠问题,
但往往税收优惠一经享受,
便认为可万事大吉了。
殊不知,很多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
一旦企业不具备了这些必备的条件,
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而且已经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也要被全部追回!
9月5日,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了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由于该公司在2017年9月收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被税务机关追回已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400万元,并被课税收滞纳金225万元。
吉林固废公司为什么会被追缴已享受到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1400万元呢?
这还得从税收政策的规定说起。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按照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直接触发了规定,因此,吉林固废应自2017年10起至2020年9月止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合计13987800.94元,因此,这部分退税应被税务机关追缴。
大家可以清晰地发现,税收优惠是有适用条件的,当你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你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可能被追回。
来源:今日废塑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