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以在线办理本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变更、注销申请等相关业务。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涉及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和附件2,涉及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2.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3.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4.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
5.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4日
原公告截图:
12.10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8号详细总结
一、 核心目的
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的备案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无纸化。
二、 主要变更与明确事项
1. 上线新功能
在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平台上线 “转关备案申请”功能。
企业可在线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 备案、变更、注销 等相关业务。
2. 保留纸质申请渠道
在因 海关监管需要 或 系统故障 导致电子数据无法正常传输时,企业仍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
3. 统一文书与规范
公告附带了最新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和数据项填制规范(共5个附件),用于指导企业填写申请。
明确新旧规定效力: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 中附带的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附件为准。
三、 重要时间节点
实施日期:本公告自 2025年12月10日起 正式施行。
四、 影响对象
从事境内公路或水运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如转关货物、保税货物等)业务的 运输企业。
五、 对企业关键行动提示
熟悉新平台:应尽快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新在线办理功能。
使用新格式:办理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须使用公告附件提供的最新法律文书格式和数据填制规范。
注意生效时间:自2025年12月10日起,相关业务需遵循本公告规定。
总结:此公告标志着相关备案管理全面转向线上化、标准化,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在线办理主要业务,并严格按新附件要求准备材料,同时留意新旧规定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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