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的五大注意事项,出口企业必看
掌握信用证谈判关键点,降低收汇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当海外客户提出采用信用证(L/C)结算时,通常意味着其具备一定资信实力,因为开证行会对客户进行筛选,信用证本身也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由于其手续费较高,多用于大额订单交易。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相当于“支付宝”,买方将交易要求写入信用证,卖方需严格按条款交单,否则银行有权拒付;反之,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为确保交易安全,出口企业在与海外客户谈判信用证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五点:
01 确定开证行资信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部分资信较差的小银行可能与进口商合谋,以各种理由拒付,导致出口方受损。建议提前了解客户所在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及银行操作惯例,优先选择国际知名或信誉良好的银行开证。对于高风险国家客户,可要求由另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增强保障。
02 签订完整贸易合同
尽管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但合同仍是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信息、付款方式、贸易术语、运输路径、开证行等关键条款。一旦信用证出现不符或发生纠纷,合同可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03 审核信用证条款
建议在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信用证模板或草稿,提前审核并修改不合理条款,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信用证应要求使用全套海运提单,收货人显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避免货权过早转移;
- 贸易术语优先采用CIF或CIP,由出口方掌控运输环节,增强货权控制;
- 避免将需使馆认证等复杂单据纳入信用证交单要求,此类文件易产生不符点,建议线下另行寄送。
04 备货前确认信用证已开立
信用证虽为低风险结算方式,但仍存在操作和信用风险。最佳安全时点是在备货前收到信用证,其次是备货过程中收到。若在出货后才收到信用证,尤其对于定制类产品(如LED广告牌),一旦交单不符,客户可能借机压价,导致被动局面。建议采用“30%预付款+70%信用证”的混合支付方式,降低资金和库存风险。
05 严格做到单证相符
信用证本质是“单据业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银行只处理单据,不涉及货物本身。因此,即使货物质量优良,单据瑕疵也可能导致拒付。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
如遇不符点:
- 交单前发现的,应尽量修改;无法修改的(如已过最迟装运期),须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接受不符点;
- 交单后被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应首先判断其是否成立。若不成立,可通过交单行抗辩;若成立,应尽快联系换单或与客户协商接受不符点,同时密切关注货物状态,防止客户提货后拒付,造成钱货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