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携带大额现金申报新规
自2018年7月16日起,香港开始实施《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明确规定旅客或港人如携带总价值高于12万港元(约合10.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如不记名支票、不记名债券等),需通过红色通道主动书面申报。
申报通道及无需申报通道(图片来源:明报)
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若未依法主动申报或如实披露,初犯者且无相关刑事记录,可缴付2000港元不予刑事检控;再犯者则会被诉至法庭,最高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香港海关将条例生效起的首三个月设定为宽限期,无心初犯的旅客将收到书面警告。
新措施对通关影响有限
为配合新规实施,香港海关增设了54个额外职位及4只搜钞犬。接受过特别训练的搜钞犬能分辨出钞票墨水的浓度,有助于快速定位大量现金。
(图片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香港海关强调,此项措施并非外汇管制,而是履行国际责任。一般旅客不会受太大影响,整个清关程序仅需2、3分钟。
注意:不要滥用护照过关
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的行为均属违法。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5万港元及入狱14年。
内地旅客如滥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过境安排,未按原定计划离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其数据会被记录在案(即DT记录)。DT记录可能影响该旅客日后申请其他国家签证的成功率。
澳门及内地现金携带规定
澳门:自2017年11月1日起,携带总值为12万澳门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需主动申报。违规者将被罚款1,000至50万澳门元。
内地:中国公民出入境时,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现钞限额为20,000元,外币现钞限额为折合5,000美元。超出限额需填写申报单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