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发布
规则要点:禁止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行为
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
以下为《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快递市场价格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本规则所称的寄递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三条 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第四条 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快递业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快递业价格垄断行为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
第五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内容。
第八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并标明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12315、12345。
第九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提供非现场受理服务的,可以通过电话语音、网络页面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价格、服务内容等;
- (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三)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
- (四)促销信息不明确或含糊标示;
- (五)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
-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
- (七)操纵市场价格;
-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九)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 (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竞争。
第十三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消费者享有了解明码标价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