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涉及进口食品标签的新规定。以下将介绍相关变化。进口食品标签规定的历史沿革与新规背景
2019年10月1日起,海关总署70号公告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2021年4月12日发布的《办法》,针对进口鲜冻肉类、水产品、保健食品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制定了新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1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需有说明书的,还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 此条款沿用《食品安全法》对普通进口食品的一般标签要求,无明显变动。
进口鲜冻肉类标签要求
#2
- 内外包装上应具备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文+出口国文字标识,标明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及生产批号。
- 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注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且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加施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此内容沿袭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于《办法》中体现。
进口水产品标签要求
#3
- 内外包装需标示商品名、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如海水捕捞、淡水捕捞或养殖)、生产地区及所有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包括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同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该要求沿袭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保健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
#4
- 进口保健食品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以加贴形式存在。
- 此规定旨在保护特定消费人群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