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仲裁与替代性机制解决气候变化相关争议
国际商会发布专题报告,探讨仲裁在气候争议解决中的角色

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最紧迫的挑战之一,由此引发的法律与商业争议日益增多。国际商会(ICC)仲裁与ADR委员会近期发布《通过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气候变化相关争议》报告,系统探讨仲裁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争议中的适用路径与优化方向。
该报告由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办公室联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完成中文翻译,旨在为争议各方、律师及仲裁庭提供实务参考。报告通过假设性案例揭示潜在争议场景,并提出程序优化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仅供研究使用。
目录
I. 简介与主要特点
II. 什么是“气候变化相关争议”
A. 第一类:与转型、减排和气候适应有关的合同
B. 第二类:与转型、减排和气候适应无特定关联的合同
C. 第三类:事后提交的仲裁协议
III. 当前与未来仲裁适用场景
IV. 仲裁解决气候争议的优势
V. 气候争议解决的程序特征建议
A. 专业技术支持
B. 争议快速解决机制
C. 气候政策与法律的适用
D. 程序透明度
E. 第三方参与
F. 成本控制
附件:气候变化争议解决实践案例
01 简介与主要特点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联合环境与能源委员会成立“气候变化相关争议仲裁”工作组,旨在研究仲裁与ADR机制在气候争议中的应用现状与优化路径。工作组由企业代表、律师、仲裁员、学者及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
报告核心目标是评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专家裁决机制在气候争议中的适用性,并提出程序优化建议。研究前提是争议解决须基于有效仲裁协议。
报告提出六项关键程序特征建议,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与专业性:
- 引入科学与技术专家支持裁决
- 推动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
- 将气候变化政策与法律纳入程序考量
- 增强程序透明度
- 允许第三方参与
- 合理调整费用结构,保障利益相关方参与
报告通过假设性案例说明争议类型,并在第五部分提供可参考的程序条款文本。
02 什么是“气候变化相关争议”?
气候变化相关争议指由气候变化影响、应对政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或《巴黎协定》引发或相关的各类争议。根据争议性质,报告将其分为三类:
A. 第一类:与转型、减排和气候适应有关的合同
此类争议源于为实现能源转型、减排或气候适应目标而签订的合同,如绿色气候基金(GCF)资助项目、碳交易协议、可再生能源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合同方需通过有效争议解决机制管理政策与技术风险。
案例一:风电场项目技术规范争议
承包商要求支付尾款并暂停履约保证金提取,发包方则主张项目未达政府资助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拒绝验收。
案例二:绿色基金融资使用争议
金融机构依赖绿色气候基金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基金设有申诉机制,对资金使用争议可通过争议解决委员会建议或仲裁裁决。
B. 第二类:与转型、减排和气候适应无特定关联的合同
此类合同本身不以气候议题为核心,但因气候变化影响或政策调整引发争议,涉及能源、基建、交通、农业等领域。
案例三:港口建设迟延及成本增加
承包商因海水盐度上升导致施工困难,主张延期并由业主承担额外治盐成本,但双方未就风险分担达成一致。
案例四:汽车制冷剂超标争议
制造商因原制冷剂停产改用高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替代品,导致产品被禁售,面临行政处罚与消费者索赔,并向供应商追责。
案例五:热电联产供汽价格调整争议
因当地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供应商成本下降,制造商依据合同中的专家裁决条款,要求下调长期供汽价格。
C. 第三类:事后提交的仲裁协议
此类争议发生在纠纷产生后,各方通过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解决。虽较罕见,但在涉及多方利益、司法管辖不明或需快速终局裁决时具有优势,适用于群体性环境索赔、国家间气候责任争议等场景。
案例六:REDD+项目受影响群体索赔
当地居民因森林碳汇项目影响生计,起诉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各方可选择事后仲裁解决。
案例七:小岛国对发达国家气候责任主张
低洼国家或其居民基于国际法“无害原则”提起环境损害索赔,可通过事后仲裁机制处理。
案例八:《巴黎协定》项下国家承诺执行争议
缔约国可依据尚未生效的协定仲裁条款,通过事后协议启动仲裁,主张他国履行减排义务。
国际商会仲裁主要处理商业合同争议,但也涵盖基于投资协定的气候相关请求。报告指出,部分机制建议同样适用于条约项下的气候争议解决。

编译|袁野阳光 秦天宝
校对|王杰 应成希
排版|王庭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