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当事人受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申报的4票进口报关单,报关单号为:
22182023100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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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2023100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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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中申报品名为PET树脂的商品,数量共计39000千克,申报原产国韩国,随附的原产地证书号分别为:
K007220XXXXX
K007220XXXXX
K0072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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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分别为2022年8月2日、2022年9月26日、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21日,原产地证书均已超过1年有效时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08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目、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