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案例
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委托*****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童车和滑板车一批,报关单号为*****。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童车,申报商品编号为9503001000,申报数量为286辆,申报总价为34892美元(FOB价)。
海关经查验和商品归类发现,当事人申报的童车中有200辆实际为全地形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3101100项下,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全地形车总价为37622美元(FOB价)。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的全地形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70438.22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出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鉴于此,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300元。
二. 案例解析
根据商品HS编码分析
1. 根据商品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来看,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同时又因为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②但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故应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予以行政处罚。
影响许可证件从轻行政处罚的原因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第三项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补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根据当事人从轻情节,取处罚幅度的中值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最后提醒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当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时,一定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必要时缴纳足额担保,海关会基于多阶从轻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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