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主要变化事项
1、《实施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应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实施办法》实施后,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须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3、《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4、《实施办法》实施后,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两天、五天相关冷静期要求。
5、《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6、《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于我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我司的,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7、《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二、我司创业板业务办理相关调整事项
为充分落实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我司线上创业板转签功能暂时关闭,投资者可前往我司各营业场所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及转签等业务。线上开通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更多内容请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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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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