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电子底账”
数字时代的海关通关密钥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向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氟磺酰基二氟乙酸甲酯,商品编码为2915390090,检验检疫类别为M.R/N.S。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在向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同时,委托了南京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报检。2022年7月8日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该货物,报关单号:XXXX202200017XXXXX,报关单所附电子底账数据显示“生产单位注册号”一栏对应的并非是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报检与实际不符的情事,涉及1票报关单,案值60.496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电子底账是企业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已实施检验检疫的电子数据凭证,出口报关时,需电子底账信息关联上出口报关单才能正常办理货物通关。
本案例当事人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氟磺酰基二氟乙酸甲酯,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应为生产单位。但报关单所附电子底账数据显示“生产单位注册号”一栏对应的并非是上海XX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报检与实际不符的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一条及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8项裁量之规定,海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按一般处罚标准,科处罚款人民币6.3520万元。
出口电子底账数据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60天,动植物产品21天,鲜活类货物14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电子底账的信息除了要确保与申报的报关单信息一致外,以下几项数据申报系统将自动调取电子底账的检验检疫申报要素进行比对,不一致将会退单。
①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与电子底账的境内发货人需保持一致
②报关单的运抵国与电子底账的输往国家或地区需保持一致
③报关单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电子底账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需一致
④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电子底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需保持一致
⑤报关单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电子底账上对应商品的申报数量
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电子底账的有效期内
最后,电子底账数据与报关单实施一单一号,报关单撤销后,有效期内该电子底账数据可重新使用,无需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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