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破坏、极端气候频发及国际贸易携带的外来生物等综合因素影响下,林业有害生物的爆发形势日益猖獗。为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给森林资源带来的损失,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自1951年通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来又进行了反复修订,以防止植物携带有害生物在国际上扩散。各国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及指导思想体系,以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为,保障森林健康及生态安全,如美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法》、日本的《森林病害虫等防除法》等。

现阶段国际社会多采用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模式,从有害生物的生物特性出发,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状态,防治模式渐趋于生态化、综合化。最终达到平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过程中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效率。


第三阶段(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至90年代中期,大量的国际组织及科研机构对害虫防治的新政策进行研究。利用生理学和种群动态学原理以及气象驱动的生态机械模型和生理基础人口模型等实证方式,验证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系统在实际操作中的功效及可行性,并不断扩展到林业领域。
第四阶段(生态防治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在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思想的基础上,引入了生态化治理、可持续控制以及森林健康等理论。对综合防治思想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将森林防治思想上升到森林保健的高度,以保持森林长期健康稳定。提倡通过生物防治方式减少杀虫剂对环境的影响,建立有害生物计算机预测系统,实现防治的集成化和信息化,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提高防治效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林业病虫害防治的积极意义,林业病虫害发生面积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林业产值增长的保障。经济学者通过专家系统开发法、生物经济学模型及利润函数等鉴别昆虫的经济重要性等级,从生产率和经济因素角度分析化学杀虫剂在防治过程中的最优经济阀值,以实现在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模式下达到经济与生态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国提高了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风险意识及责任意识。
由上可知,国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初期主要依赖生物圈的自我调节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化学防治手段,而科技进步和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使人们重视起综合防治的作用,通过化学防治、生物化学防治、人工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及其他防治相结合的方式替代单一的化学制剂。到现阶段加入生态化因素,根据森林健康等理论进行科学化管理,不断强调管理责任,并引入经济思维模式,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对平衡。

首先,新时代林业重任的需要。十九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为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明确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其次,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我们既要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超强举措,有力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让人民在绿色发展中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强化生态防治理念。国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已逐渐走向生态化,应学习德国和印度的近自然经营模式,借鉴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思想。采用生态化防治技术,从造林设计施工、营林生产更新等多个环节减少病虫害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纯林面积,增加针叶混交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杀虫剂植被”;引入天敌机制,实现防治低成本,经济效益最大化、环境负效应最小化的目标。
2、引入科学防治手段。学习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价体系及森林健康思想,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对全国灾情发生地点、危害程度进行大范围监控,并在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灾情严重地区进行重点监测及预警,严格把控贸易检疫,控制外来有害生物传入,通过地区上报及技术监测等方式建立防治数据库,对每年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及防治效率进行评价,将数据公开化,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对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采取高效防治措施。建立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防治公司、防治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及植物医院等;引入林权抵押贷款的防治投入机制,构建新型信贷平台,拓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投入资金来源;鼓励林农购买森林保险,在原有森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关保险条例,依不同地区的灾情等级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实现社区共管,增强防治管控活力。
4、树立防治责任意识。借鉴国外先进的防治管理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高领导干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防治效率评价体系,通过周期性的各省纵向比较和阶段性的各年度效率横向比较分析,对防治管理结果进行量化分析,从理论体系方面为林业有害生物责任追究制提供基础,从而推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提高全国及各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