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森林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当前时期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指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推进社会化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是适应市场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防治组织形式。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社会化防治组织得到迅猛发展,实施了美国白蛾、松材线虫、杨树食叶害虫等以绩效承包为主体的社会化防治,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控灾减灾成效,也为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积累了宝贵经验。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职能转变和防治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防治公司、专业队等形式进入防治市场,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注入了新的活力。
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的主要组织形式
防治公司
指独立于森防机构和森林经营主体之外的社会化组织,由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防治作业资格和资金保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防治公司承包防治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成效评价验收制的运行方式。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发布了防治公司标准,为防治公司设定了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和相应资质。
防治专业队
指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具有参与防治作业资格的相对固定的临时性防治组织。
防治专业队一般规模较小,人员较少,设备简单,适宜对农户、家庭合作林场开展防治服务。其特点是与农户联系比较紧密,条件成熟后,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积极向防治公司过渡。
防治协会
指群众自愿参加,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注册,经费自筹自用,按协会章程运行的非营利性组织。
一般由森防业务部门倡导,造林大户或当地能人牵头,通过建立协会章程、确定活动范围和会员权利义务来规范协会会员行为。特点是林地、林木实行统一管护,分户经营,实现林业有害生物的群防群治,联防联治。
农药连锁服务站
由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的人领办,从事林木健康保健、病虫害诊断、防治技术咨询的门诊或农药销售店,需有营业执照、固定营业场所、相应的诊疗设备和树木医生。
对农户、家庭合作林场采取坐诊与巡诊结合,通过咨询、问诊、购药登记,建立用户联卡等形式,掌握用户的林木品种、造林时间、造林密度、病虫害发生情况,做好技术服务,进而扩大农药销售和经济收益。
社区自愿者服务队/城市街道组织
由社区居民等自愿参加的社区护绿治虫服务队。
主要是通过发放倡议书和宣传单,开展社区病虫情调查,配合专业防治人员开展防治。服务队的特色是佩戴统一标志,服务在社区,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积极性。
社会化防治的主要成效
取得较好控灾减灾效果。
各地在社会化防治实践中,通过专业化管理、绩效承包防治明显提高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
项目案例分享
【一】 福建省永泰县松材线虫病防控三年绩效承包项目
生兴防治于2018-2020年福建省永泰县松材线虫病防控三年绩效承包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颁布的松材线虫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项目实施。通过持续实施疫木清理,诱捕器诱捕,天敌投放,打孔注药,药剂喷洒等综合防治措施。自2018年以来,永泰县每年发生疫木数量下降30-40%,有效的降低了媒介天牛的虫口密度,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压缩了松材线虫疫情范围,以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 福建省洛江区马甲镇三年半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项目
生兴防治在2018-2021年福建省洛江区马甲镇三年半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项目中,聚焦疫情监测调查、疫点疫木除治、疫情传播阻击、健康松林保护等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科学防控,综合采用诱木引诱、诱捕器引诱、天牛成虫羽化期喷药、天敌防治以及疫木除治等措施,2019年松枯死木下降率达到70%,防控效果明显,有效地抑制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发生。

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运行机制。
社会化防治组织进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为保障社会化防治健康发展,在各地积极实践和探索基础上,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出台了一些相应规则,提出了社会化防治招投标、监理、验收等工作程序,制订了防治招投标工作流程文件样本,促使社会化防治有序进行。
推动了社会化防治组织资质的建立。
提供公平、有序的社会化防治环境是社会化防治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已印发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防治专业队)资质,界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防治专业队)的资质等级、条件;多地也出台了相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或地方标准。
有利于普及无公害防治理念。
社会化服务是向林农传授新技术、新农药、新药械的有效途径。通过优化用药处方,达到合理、安全用药的目的,克服了盲目用药、浪费农药、污染环境的缺点,保证了生态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我们一直在前进
社会化防治组织已不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新事物,随着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的形成,防治组织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此外,我们社会化防治组织应积极参与到防治技术创新的进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成为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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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周江山, 赵文武, 徐继峰. 全力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进程[J]. 吉林林业科技, 2016(1):57-59,共3页.
尤德康, 高薇.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若干问题的思考[J]. 中国森林病虫, 2013(0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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