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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车险信息将保障您理赔无忧!

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车险信息将保障您理赔无忧! 爱南宁APP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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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消费知情权 提振金融消费信心

 案例介绍




2023年3月,张先生的车险保单即将到期,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宣传“0交强险0车船税,全国可保”,于是张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了对方办理车辆保险,张先生在报价页面发现投保单上登记车牌号为桂A,但自己的车牌号为黑A,于是询问微信销售人员:“保险公司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户、是否在广西当地使用,该怎么填写?”其微信销售人员告知只要顺着保险公司的话答“是”即可,并表示“只要保单生效全国都可理赔,这些信息不重要。”客户应该联系客服热线如实告知还是听从微信销售人员?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l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l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通常,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此案例中,投保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秉承诚信原则未就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如实填写告知,已构成故意隐瞒车辆信息投保的行为,该行为经保险公司后台审核发现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张先生将会面临因承保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符而导致无法正常理赔的风险。

案例启示



中国人寿财险广西分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保险投保是民事行为的一种,除要遵守《保险法》的特别规定之外,还应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应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听从无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指引,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购买,在投保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疑问的第一时间联系官方客服热线咨询。这样既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的理赔纠纷和潜在的无法得到相应保障的风险。如实告知才能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务合作 | 谢女士 1860771733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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