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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来看看10月份的外贸新规吧!

最全!来看看10月份的外贸新规吧! 汕头市集冠国际物流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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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小长假结束了,是时候收心专注工作啦!快来看看十月最全的外贸新规集合吧!

01.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


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相关人员无需重新申办签证。


9月23日,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部分调整措施,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相关人员无需重新申办签证。


如外国人持有的上述三类居留许可于2020年3月28日0时后过期,持有人在来华事由不变的情况下,可凭过期居留许可和有关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相应签证入境。上述人员需严格遵守中方防疫管理规定。



02.印度BIS新增12项强制认证产品


2020年4月1日,印度标准局(BIS)发布了新增管控产品的法令。4月22日,印度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通报号为G/TBT/N/IND/44/Add.7)、


公布第4批《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2012法令》产品目录,新增12项产品,包括2项LED灯具产品、5项信息类产品、3项影音类产品和2项家电类产品,涉及产品有照明、键盘、蓝牙耳机、USB外部硬盘驱动器、电磁炉、电饭煲等。同时,通报还指出该新增目录将于发布日6个月后实施,即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目前,印度已就《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2012法令》发布4批产品目录,将56项信息、家电、影音、灯具产品纳入强制注册要求。对于这些产品,法令要求必须在印度BI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相应标准的测试及注册,本体或外包装上加贴BIS标志等。



03.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




9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在出口申报方面: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04.西班牙10月起只限CE认证口罩销售




4月23日,因当时西班牙医疗防护用品短缺,西班牙工商旅游部“临时授权”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KN95型口罩无需欧盟注册,可在西班牙销售。如今其可允许销售时间到期。据报道,已经有一些公司在大幅打折以清算库存,从而避免将产品退回其原产国。


目前,在西班牙无CE认证被准在市场上销售的口罩有:美国(NIOSH-42CFR84),中国(GB2626-2006),澳大利亚(AS / NZ 1716:2012),韩国(KMOEL-2017-64)和日本(JMHLW-Notification 214,2018)。


上述时间不影响已经购置的KN95口罩的继续使用。




05.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06.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


二、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07.中欧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2020年9月14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德国驻华大使葛策、欧盟驻华大使郁白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该协定谈判于2011年启动,共历时8年。2019年底,中欧双方宣布结束谈判。


协定包括十四条和七个附录,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协定纳入双方共550个地理标志(各275个),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丰富。根据协定,安溪铁观音、五常大米、四川泡菜等我国第一批100个知名地理标志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获得欧盟的保护,有效阻止仿冒等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批175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后四年内获得保护。根据协定,我国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标志。






09.海关总署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09.俄罗斯对相机和香水强制粘贴电子标签


2018年4月,俄通过791号政府令,规定自2019年起对商品强制粘贴电子监管标识的总体原则,同时责成确定电子标签项目的执行方。同月,俄颁布792号政府令,确定强制贴标商品清单和时间表。


目前,俄罗斯已统一对皮毛制品、烟草、鞋类和药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自2020年10月1日,将对相机和香水产品贴标,自2020年11月1日起,将对轮胎产品贴标,自2021年初,强制电子标签制度将扩展至轻工产品和乳制品。


乳制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方面,保质期28天以上的牛奶和奶油、冰激凌等,将自2021年1月20日起强制贴标;保质期少于28天的牛奶和奶油、炼乳、乳浆、黄油、奶酪、奶渣、含乳饮料等,自2021年7月1日起强制贴标;酸奶、发酵乳制品等,自2021年10月1日强制贴标;零售自产乳制品的农户可推迟至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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