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是指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从境内(综合保税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合保税区外)。本文以全球维修为例,介绍企业如何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前的准备
一、报送符合海关要求的管理方案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应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共同确定监管方案,并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监管方案中须包含企业内部管理要求、采用专用维修账册、维修边角料及坏件、旧件等处置期限、海关的保税监管措施、终止维修业务的情形等监管内容。企业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关方案的报备工作。
二、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以及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各类形态的专门管理制度,不同货物应当分得清、留痕迹、可追溯。
三、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
在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系统中开设账册用途为“保税维修”的专用账册。账册类型选择H账册,核销周期值按实际需要填写,规定最长不超过2年,建议企业填写半年或者一年,以便于管理。其他栏位按要求填写。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维修)”和“货物品名(无法维修)”。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维修)”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单耗应据实填报。
货物入境、维修和出境
一、入境报关
一线进境修理(维修前)。
清单类型:普通清单;
料件成品标志:料件;
监管方式:1371;
报关类型:对应报关;
报关单类型:进口报关单;
征免:全免;
其他字段据实填报。
二、维修
企业按照工艺需求开展货物的实际维修工作,如实填写领料、使用、退库等记录及作业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出境报关
一线出境(维修后)。
清单类型:普通清单;
料件成品标志:成品;
监管方式:1371;
报关类型:对应报关;
报关单类型:出口报关单;
征免:全免;
其他字段据实填报。
后续处置及核销
一、坏件、旧件、边角料复出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二、因故销毁处置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三、后续核销
完成保税维修后,企业及时整理数据完成平衡核算,按规定报核账册并完成核销工作。
四、维修目录
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的商品应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具体目录详见《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