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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之一)

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之一) 新锦程国际物流
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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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实之后,产生以下费用:冷藏集装箱供电费、集装箱堆存费和装缷费、货物处理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之一)

      www.jc-wx.com  2014-03-14   17:00
     Q:我公司向某船公司订舱出运一票货物,由青岛港至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克港。船公司向我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托运人为我公司,承运人为船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承运人责任期间为CY-CY,运费预付。
   
该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一直无人提取,导致货物最终腐烂变质并被销毁,并且在目的港产生了冷藏集装箱供电费、集装箱堆存费和装缷费、货物处理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相关费用。船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给船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是否应当对船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A:
关于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律师认为,关键在于正本提单是否已交给收货人。
一、贵公司已经将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之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本案船公司已签发托运人为贵公司、承运人为船公司的正本提单,因此贵公司与船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船公司作为本案承运人,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实之后,有权以承运人身份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海商法》第86条之规定,在缷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缷在仓库或者其它适当场所,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因此,如果贵公司已经将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C公司,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4款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涉案正本提单已经合法流转到收货人C公司手中时,此时收货人C公司成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那么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在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本案收货人C公司承担,与托运人(贵公司)无关,船公司要求贵公司承担本案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系属诉讼主体错误。
二、贵公司尚未将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
   
根据以上解释,如果贵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仍持有涉案正本提单,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公司并非有权提货的收货人,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第86条之规定,此时不应由收货人C公司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和费用,而应由仍然持有涉案正本提单的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就有权要求贵公司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费用。
关于贵公司是否应当对船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索赔费用涉及多个项目,并不可一概而论。
   
如问题中所述,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实之后,船公司主张贵公司应承担以下费用:冷藏集装箱供电费、集装箱堆存费和装缷费、货物处理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对于这些费用,律师认为,应根据涉案证据材料,对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才可确定赔偿主体及赔偿范围,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对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况分别进行解答。(未完待续,请明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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