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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发布公告

中国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发布公告 新锦程国际物流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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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3月27日,中国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以

2019年3月27日,中国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请参见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xining_customs/533860/533861/2360682/index.html

 

该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概括而言

·         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         若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公告明确了相应的申报缴纳手续,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时使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根据申报表,纳税义务人需披露大量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信息,例如:

o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o    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o    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         纳税义务人未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或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许权使用费是常见的非贸项下付汇项目之一。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特许权使用费也会受到海关的关注。根据海关审价相关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未包括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58号公告对有特许权使用费安排的企业至关重要,因其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以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提出了新要求。纳税义务人需主动、准确、及时申报纳税,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甚至处罚。建议相关企业根据公告要求重新审视其特许权使用费安排,以评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处理。企业也可以积极运用海关价格“预裁定”制度,事先就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获取海关的确认,以避免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漏报、滞报风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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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锦程国际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海运、空运进出口代理,包括订舱、报关、仓储、运输及货物的分驳、中转、报验、保险、短途运输、代办海关及商检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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