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近整理的3个热点问题(段文涛编辑)
问:最近有多个纳税人咨询,对于取得的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填报取得的该项收入。
原填报说明规定此栏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意味着取得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新近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将此处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因此,对于按投资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的,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该部分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归属于本企业”作为判别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另,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问:我负责征管的企业询问,在汇算清缴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基础信息表》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按月还是季度平均值计算填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要求填报“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等指标。原填报说明规定“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新近发布的通知已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同时,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问: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等多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请问,基层税务机关该如何实施相关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作了明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取消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均自行享受优惠,无需审核批准,但应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备案。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后,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并应明确用票单位办理此事项的具体程序。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理效率,并在税务登记环节和后续环节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和确认。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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