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合同到期公告(试行)
(简易规则)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471号404室办公楼租赁
交易方式:公开举牌
出让方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经济合作社
合同到期时间:已到期
标的坐落: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471号404室
标的经营用途:办公
建筑面积:25.54平方米
占地面积:25.54平方米
拟出让底价:26100元/宗/年
拟出让年限:3年
租赁起止时间:2018.02.01-2021.1.31
免租期:无
受让方准入要求
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非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意向受让方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如果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代表必须是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表必须是竞投人本人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人。
出让方其他要求:
不得改变经营用途,不能改变房屋结构
联系方式
组织交易单位:上海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南桥分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86号9楼
联系人:朱峰
联系电话:13761081155
公示时间
2017年12月18日 至 2017年12月22日
备注:
报名方式:意向竞投人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00元)转至制定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
账号:11011425781002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奉贤支行
报名注意事项:凭银行汇款单/转账凭证至奉贤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南桥分中心(地址:奉贤区江海路86号9楼)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其他(如环保证明等)
个体经营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其他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承诺书、其他
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竞拍。
附:
本公示是提前3个月对即将到期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信息进行到期公示。
本公示中,拟“出让底价”是指出让方根据评估价、参考价或理事会、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价拟定的交易底价;“资产用途”需合法合规。
本公示中“拟出让底价”、“拟出让期限”、“拟出让起止时间”、“免租期”和“递增情况”可能会和到期后的出让信息有所不同,以到期后的出让信息为准。
意向受让该标的的组织或个人,请在合同到期前前往“组织交易单位”填写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续约申请表(受让方)。
交易公告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638号办公楼租赁
项目编号:Nqld-001
交易方式:公开举牌
标的经营用途:办公楼
出让方联系人:杨丽
出让方联系电话:021-37523738
建筑面积(平方米):458.32
占地面积(平方米):1794.13
标的坐落: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红星629号
交易底价:150000元/宗/年
合同年限:3年
免租期:无
租赁起止时间:2018.01.01-2020.12.31
交易保证金:30000元
竞投方准入要求
基本要求:
1、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非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如果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代表必须是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表必须是竞投人本人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人。
交易保证金要求:根据《交易方案(试行)》,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并取得保证金到账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
联系方式
组织竞拍机构:上海市奉贤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南桥分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86号9楼
联系人:董老师
联系电话:021-67193443
看样时间
2017年12月18日 至 2017年12月22日
附:
备注:
报名方式:意向竞投人需将各标的项目交易保证金转至制定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
账号:11011425781002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奉贤支行
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2日
报名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86号9楼
审核方式:资格预审
预审时间:2017.12.22
预审方式:资格审核小组将根据竞投方基本要求和出让方要求,审核意向竞投方竞投资格;审核合格后意向竞投方可取得竞投资格。
交易须知
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标的物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交易标的物的所有信息均由标的物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标的物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意向竞投人在报名参加交易前应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自行调查了解,并独立做出交易判断。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