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四条中明确提出,资金筹措包括财政资金、帮扶资金、和捐赠资金,第五条中则明确表明,村级电站由各级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或使用银行贷款,企业不得入股。第六条中明确指出:不得以企业垫付等方式完成政府出资。
文件同时规定:对企业投资入股或政府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







附官方解读:
来源丨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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