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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场站必具备“一次调频”能力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场站必具备“一次调频”能力 国能日新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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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自备电厂,以及可通过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间接调度的有条件参与的并网主体(统称并网主体)。


《规定》指出,发电侧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其他并网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新能源场站应满足网源协调有关标准要求,应具备一次调频、快速调压、低电压/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与同步发电机组耐受能力一致。


《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统称“并网主体”)。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并网资源和具备条件的自备电厂可一并纳入所在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


该《办法》指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制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时,原则上主要对通过义务提供、固定补偿方式获取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进行约定;在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时,主要对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的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进行约定。


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逐步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区分不同类别用电特性电力用户的分担标准。电力用户可通过独立参与、委托代理参与方式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neajgs@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8月30日


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意见

来源:国家能源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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