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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农普法“小讲堂”第6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二)

天农普法“小讲堂”第6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二) 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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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农普法“小讲堂”第6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二)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

天农普法“小讲堂”第6期


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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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二)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名称、住所等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理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理事会有哪项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1.集体财产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进行收益分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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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天津市农委、宝坻区人民政府、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全资股份制企业。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经营性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采购项目、存量场外市场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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