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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农普法“小讲堂”第5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天农普法“小讲堂”第5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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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农普法“小讲堂”第5期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天农普法“小讲堂”第5期


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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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怎么样的法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否实施奖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登记证书。

6.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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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天津市农委、宝坻区人民政府、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全资股份制企业。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经营性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采购项目、存量场外市场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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