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牌企业股东的主要义务
答:挂牌企业股东的主要义务包括出资的义务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2. 挂牌企业股东的出资义务
(1)挂牌企业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挂牌企业股东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挂牌企业股东出资有期限限制吗?
答: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东出资不实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挂牌企业股东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
(1)挂牌企业股东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具体指什么?
答: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挂牌企业股东滥用权利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