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是国外初级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降低市场风险的制度形式,而保荐人特指为保荐对象履行保荐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由于进入初级资本市场的企业一般处在发展的初期,其发展过程中遇到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等风险的概率要比主板上市企业大,为降低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由经验丰富的保荐人参与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市场活动,并提供指导和监管服务,能够弥补正式监管的不足。
国外的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的责任主要区分为公司上市保荐责任、证券交易保荐责任和信息披露保荐责任三大类型。我国于2004年2月颁布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确立我国主板推行保荐制度,其主要职责和功能与国外类似。(1)发行上市保荐,要求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括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2)上市后持续督导保荐,责任主要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保荐人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被保荐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后,保荐人必须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重大风险;同时,敦促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并负责进行审阅与提出建议,对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其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要求。
目前,以天交所为代表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保荐人制度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实行终身保荐制度。即保荐机构必须同时负有挂牌保荐义务与持续督导义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成长的企业发生的道德风险或者其他无法预测的风险。第二,鼓励保荐机构兼任报价商。这会使保荐人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关注企业发展,并利用其与企业的特殊关系,能够作出对于其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更客观的评价,缺点是加重了保荐机构的负担,并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保荐机构在企业挂牌保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履行。前者,保荐机构负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指导挂牌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协助企业制订可行的挂牌计划,帮助企业制作规范的挂牌文件;后者,保荐机构负责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对挂牌企业进行每季度一次的现场检查,督促公司规范运行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第四,宽进、严出的保荐机构管理。在OTC市场发展的初期,适当放宽保荐机构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合格的投资机构进入市场和推荐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另外,实行相对严格的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考核,即时淘汰那些不合要求的投资机构,培育出一支专业化的保荐机构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