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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扶持政策(解读版)

松江区扶持政策(解读版) ebs321
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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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松江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补贴(一)适时修订发布《松江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实现招商引资与发展重点产业对接


松江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补贴

(一)适时修订发布《松江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实现招商引资与发展重点产业对接,促进制造业的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和规模扩张,进而实现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

(二)对符合主导产业,设备技术先进的内资投资项目,经区有关部门审定,享受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三)对在调整劣势企业、盘活存量、提升产业能级、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四)鼓励被批准设立的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与国内外知名园区企业建立中外(中)合作的工业区(园)或采取联合、托管等新的合作方式,进行园区开发、招商引资等,提升园区的开发档次,扩大园区知名度,实现优势互补。

(五)凡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通过招标开展规划设计的,中标设计费区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实行园区标准化管理,工业园区依据iso9000与iso14000标准要求,开展创“质量与环境双优工业园区”的,审核认定费区给予1/2的补贴支持。工业园区可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园中园”、“园中区”。鼓励创建特色园区,对于园区申请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园区、搭建公共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

(六)鼓励镇、街道设立都市型工业园。都市型工业园在产业定位上主要吸引环保型、广就业、配套性的中小企业和都市型工业;在运作方式上坚持镇、村集体经济及农民入股为主,用长效机制保障镇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收益。

(七)实现由“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对经批准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区、镇二级财政将前三年地方所得当年新增部分用于扶持功能区开发建设。

(八)国内企业投资的科技型生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视其技术含量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九)鼓励企业总部、研发机构落户。对经认定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上市公司、来松大企业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松设立地区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的,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十)完善奖励政策。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项目实行土地批租的,引进项目单位根据其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经济效益等给予奖励;引进企业租赁厂房的,由引进项目单位按年租赁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坚持“批项目、核土地、核环保、核能耗”的工业项目评估机制。

(十二)对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新项目原则上不再供应土地,提倡其租用标准厂房。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供地。

(十三) 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发改委给予80万-120万元的启动资金;市级技术中心,市经委给予50万-80万元的启动资金;区级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20万-30万元的启动资金。

(十五)对在松江区申报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大力推进“三区”联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支持的产学研投入开发机制,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攻关的转化项目,区政府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七)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给予50%以内补助;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

(十八)优化企业设立审批环节。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九)对资料齐全的工业项目选址预审、规划许可、环境评估、施工招标备案、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区相关职能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及华侨申请暂住证,要在1 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确需出国、出境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对外省市在松大型企业中的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在取得居住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按因公渠道上报审批发照。

(二十一)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对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共同协商,特事特办”原则,对其在项目设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个案协调,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二十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区、镇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行领导定点联系,专人负责,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三)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区中小企业担保咨询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为生产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担保服务。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的科技型、外向型、实业型中小企业。

(二十四)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网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无证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二十五)发挥工程师协会、工业企业协会等协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招商引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财务、金融、专利、标准和计量、法律、公证等中介服务并给予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十六)投资者享受居民待遇。对来松的企业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创业投资证书,持有创业投资证书的投资商及其家属在我区居住及子女就学等,有关部门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为松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者享有本区公民参政议政、评选劳模等权利,成绩突出的区政府授予“松江区荣誉市民”称号。

(二十七)设立先进制造业引导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市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支持本区工业园区、都市型工业园、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引进产业链和产业群重点项目,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品牌建设等。


松江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扶持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属性,按照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要求,分别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2、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自行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市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随调、随迁时优先办理调入本区手续。

4、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的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的按《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执行。


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

(一)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为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收,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相当于区财政所得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在相关中介费用方面予以财政扶持。

(三)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报批程序的企业,鼓励企业将募投资金留在本区,对其募投项目予以优先配置资源。对拟上市企业在本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予以立项或报批。

(四)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符合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要求的,优先推荐,实行政策聚焦。

(五)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区有关部门采用集中会审,加快限期办理。

(六)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中引进人才、员工招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八)鼓励我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予以支持。

(九)企业实现上市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区、镇两级予以奖励。


松江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认定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明显。

(二)园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主要发展产业符合《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门类。

(四)园区建筑规划面积原则上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产业特色明显的园区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五)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重点园区的建设、管理、招商及业态控制。

(六)能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1、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拨款资助。

2、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

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

3、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


松江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1、对列入享受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财政资助额度按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6%一次性给予资助(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

2、实行分级负担原则,按区镇(街道、园区)财政结算比例分别负担。

3、对项目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拨付方式,由财政直接拨付企业。


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奖励

(一)1、对新成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等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对在物流业重点发展区域新成立的按《物流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达3a以上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对新成立的提供物流规划、咨询、物流信息系统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相关物流服务业务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4、对新成立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国际及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为本区鼓励类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5、在本区举办具有国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奖励。对在本区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奖励。

6、对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类企业、大型专业广告公司、动漫设计企业、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研发和工业设计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7、对新成立或新迁入并入驻重点区域的各类企业总部(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投资总部)等,经认定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在土地供应、资金扶持等方面按相关政策给予优先,并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8、对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且注册经营在本区的国内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含10亿)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人民币到10亿人民币(含5亿)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1亿人民币到5亿人民币(含1亿)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

9、对新成立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按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1、对新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符合条件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2、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实缴税收中形成地方财力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落户于重点区域的上述重点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上述重点区域以外的重点行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4、对新成立的重点企业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经认定,可按购房房价给予适当奖励。对新成立的属本区重点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及“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房租补贴。

5、对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专业机构和园区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6、 区财政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国家、市有关扶持政策提供资金配套。

7、 对已落户本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以企业2009年度为基数,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超基数部分的50%予以返还,期限三年。

(三)1、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属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优先办理人才户籍引进手续、优先晋升高级职称、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证,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市民待遇。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按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奖励

1、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企业,经认定,新建企业自运营、投产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前两年100%予以返还,后三年50%予以返还。

2、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现有企业,经认定,以2009年度为基数,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财力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予以返还,期限5年。

3、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经认定,其增资扩股部分视同新建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政策。对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50%的补贴。

4、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评定审议后,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5、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2-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5-20万元。

7、在符合产业用地规划前提下,鼓励现有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和厂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升产业能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提供便利和支持。

8、在新增工业用地中,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并对落户松江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对租赁标准工业厂房、商务楼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减免租金支持。

9、凡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规费予以50%的补贴。

10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区人才工作职能部门优先为他们办理人才户籍引进手续,优先为他们晋升高级职称。区教育部门优先解决其子女的入园入学问题。

11、对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属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才且属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经审核批准,其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12、 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自行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企业发放给引进人才工资中的住房补贴部分可按市政府政策规定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13、有效利用政府专项资金,搭建多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融资平台,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营造多元化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14、对于注册在本区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投资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经认定,其基金管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15、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采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16、对在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园区和专业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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