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挂牌企业及持续督导机构:
为做好天交所挂牌企业《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天交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企业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相关精神,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挂牌的企业,应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1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挂牌的企业,如未披露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会计数据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
挂牌企业预计不能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5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承诺披露期限。
三、《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挂牌企业年度报告的披露质量,持续督导机构应当对挂牌企业年度报告切实履行辅导和事前审查职责。
持续督导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督导人员,按照《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辅导挂牌企业编写年度报告,在披露前进行审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应督促挂牌企业及时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五、本所鼓励挂牌企业在其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六、编制年度报告注意事项:
1、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经天交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特殊情况应向本所做出书面说明;如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应提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2、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应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3、应按照《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章董事会工作报告规定的各项内容,对本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顾,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4、重要事项中关联交易应按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5、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完成并持续到本年度的承诺事项,应当披露履行情况。
6、公司治理部分,应注意说明公司治理改进情况,并对重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7、本年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及调整前后的数据。
七、挂牌企业在正式披露年度报告之前,应履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如适用)的审议程序,并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提交的文件
1、《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电子文稿;
2、审计报告、经审计财务报表、备查文件页的签字盖章扫描件;
3、董事会决议公告电子文稿及盖章扫描件;
4、监事会决议公告电子文稿及盖章扫描件(如适用)。
(二)持续督导机构出具年报审核意见表
八、本所对挂牌企业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挂牌企业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本所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内容。
九、有关《2014年年度报告》具体事宜请联系天交所监管服务部。
特此通知。
天津股权交易所
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