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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龙沙区某师范专科学院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黑B*****的大众轿车疑似从事非法营运。随即立即对该车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车辆驾驶员与车内乘坐人分别询问。经核实,驾驶员刘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1名乘坐人,从龙沙区某集团东门到某师范专科学院西门,尚未支付车费12.11元。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某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有效证件,涉嫌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再次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龙沙区某师范专科学院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黑B*****号的吉利帝豪轿车疑似从事非法营运。经核实,驾驶员张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2名乘坐人,从龙沙区某小区到某师范专科学院,已收取车费12.63元。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某某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有效证件证明车辆合法营运的手续,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于2024年5月31日,曾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支队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叁仟元整。张某某此次行为为第二次违法,因此,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乘坐网约车时,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
投诉举报电话:12328;0452-568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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