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反洗钱新规7月实施 金融机构严查跨境交易真实背景

反洗钱新规7月实施 金融机构严查跨境交易真实背景 Transino
2017-05-22
0
导读:时代正邦为您打造专业反洗钱监测及报送平台咨询电话:010-62119336转819


时代正邦为您打造

专业反洗钱监测及报送平台

咨询电话:010-62119336转8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植


        业内人士强调,总体而言,随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任何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或难以证实资金出海实际用途的跨境大额现金转账交易都将被从严查处。


       跨境大额现金转账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序幕即将开启。


       去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办法》相比以往反洗钱监管规定的最大变化,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将自然人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原先的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人民币20万元以上,调整到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报告标准维持不变;二是要求金融机构新增建立与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三是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等机构履行反洗钱监管义务


       此外,非自然人银行账户境内和跨境的大额转账交易额度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20万美元外币;自然人银行账户境内大额转账交易规模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10万美元外币;跨境大额转账交易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也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

反洗钱监管全面收紧

        记者多方了解到,为了落实《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的实际执行标准十分严格。


       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银行合规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银行内部规定若境内个人每月向境外转账额度超过1万美元,需向银行出示具体的消费证明;否则银行可能会关闭个人账户,并将相关信息汇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相关部门。


       “即便部分银行尚未要求出示具体消费证明,不排除他们未来会对相关账户进行抽查,若个人无法补缴消费证明,同样会面临关闭账户与信息汇报风险。”他透露。


       另外,该人士介绍,针对企业对外投资并购贸易所涉及的跨境大额转账现金交易,银行会要求企业出示详尽的贸易投资收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即便有些企业在自贸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银行也必须了解该企业的客户、业务等,在尽职调查三大操作原则的基础上,先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反洗钱核查。


       多位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部分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的银行甚至会适度削减当月换汇额度,避免企业或个人通过银行尚未察觉的灰色通道换汇出境。究其原因,相比境内大额转账现金交易,跨境金融业务的反洗钱监测面临的挑战更加复杂。不少企业或个人会利用部分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漏洞,采取各种灰色通道将资金转移出境。


       为此,央行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构建客户名称检查(NC),交易监控(TM)、银行流水单监控(SM)、审慎调查(DD)与客户洗钱风险再分析等监控模块,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甚至建立反洗钱分类评级进行“奖罚”。


       “若银行在反洗钱分类评级得到A以上,或许能获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有效降低合规操作的成本投入。”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


       业内人士强调,总体而言,随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任何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或难以证实资金出海实际用途的跨境大额现金转账交易都将被从严查处。

银行积极完善反洗钱监测数据库

       以往,银行主要通过跟踪资金流向与资金归集方向,对蚂蚁搬家式的资金跨境转移加大监管力度。然而,部分企业和个人很快找到了新的灰色通道。


       “这些企业、个人抓住的,就是一些国家反洗钱监管相对薄弱,无法与国内银行实现全面的账户信息共享。”一家国际会计事务所纠纷协调及审查服务合伙人透露。所幸的是,这类操作正变得渐行渐难,原因是这些资金最终流向欧美发达国家,而后者正在加强对反洗钱监管薄弱国家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


        一位中资企业驻中亚某国分支机构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此前企业总部打算从中亚国家账户划拨一笔闲置美元资金给美国账户,用于海外投资收购。没想到整个流程耗时大半年,因为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笔资金开展反洗钱核查,要求中资企业提供最详尽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材料,以及海外投资收购文件。


       “若相关材料存在漏洞,这笔资金可能被美国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罚没。”他透露。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有些运作资金跨境转移的账户持有者开始转变策略,利用本国语言拼写手法的多样性设立不同账户不断腾挪资金,但国内银行缺乏识别高风险账户的数据库,难以及时将这些关联账户全部识别出来。


       多位银行人士坦言,这需要外部力量的协助,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建设。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注意到,央行对此持支持态度。今年5月,央行发布的《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明确,相关金融机构可选择自主开发、共享开发或市场采购等方式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但无论采取何种开发方式,开发前应当在监测标准设计等方面提出适合本机构的监测系统建设需求,开发完成后,监测系统能有效满足监测标准运行的数据需求。


       “其实,我们反洗钱监控体系的部分数据库,也是从外部采购的。”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透露。


       在他看来,这种做法有三大好处,一是帮助银行尽快建立相对全面的、用于识别高风险账户的数据库,对涉嫌洗钱的关联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实时跟踪;二是外部专业机构能开展员工培训,比如帮助银行培养针对不同国家语言习惯来辩别可疑账户的数据分析师等;三是及时更新高风险账户信息,很多涉嫌洗钱的企业、个人一旦发现自己洗钱账户被“曝光”,就迅速对账户进行重命名,或更换账户注册地点进而逃避监管。因此数据库需要不断更新,才能让他们无处遁形。

加快制订比特币管理办法

       尽管金融机构纷纷构建全面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满足《管理办法》要求,但比特币的意外崛起,让他们发现了一个潜在的“漏网之鱼”。


       具体而言,由于比特币尚未被很多国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不少企业、个人便在国内买入比特币,再到境外出售套现,顺利将资金转移出境。


       “甚至有些企业、个人还利用杠杆融资买入比特币,再通过境内买、境外卖的方式,实现更大规模的资金非法转移出境。”一位银行合规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直言。一旦这些大额资金流向海外,多数用于海外置业与投资金融产品等,但这是国内换汇规定所不允许的外币使用范畴。


        该人士坦言,当前银行主要对存在比特币跨境买卖的个人或企业账户进行资金流向监控,一旦发现其中部分账户存在洗钱嫌疑,迅速向外管局相关部门汇报。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借比特币买卖转移资金出境的企业、个人都会借用他人账户操作,导致相关反洗钱监管难度加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针对比特币交易暗藏的洗钱与高杠杆融币融资风险隐患,央行正在加快推进制订比特币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以及比特币平台反洗钱规范操作流程。


        “市场传闻这些管理办法最快会在6月份公布。”一家比特币平台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为此他们已经要求参与比特币交易的国内企业、个人实名制注册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便于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交易资金跨境流向进行反洗钱监管。


        知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纷纷未雨绸缪,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跨境支付业务进行反洗钱监管。毕竟,随着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迅速壮大,不排除某些个人、企业通过虚构海外购物清单,将资金转移出境。


        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前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定两条不能触碰的经营红线,一是严格遵守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二是反洗钱监管需要合规操作。

       时代正邦全力打造的反洗钱监测及报送平台,以最新的监管政策为指导,以业务人员日常反洗钱工作为主线,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客户洗钱风险监控和反洗钱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全面提升各金融机构反洗钱甄别工作的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工作重点

正邦优势

√ 满足全面且最新监管合规要求

√ 高效的咨询及规则建模方法支持

√ 大量的洗钱模型及类罪案例仓库

√ KYC审查与客户行为分析完美结合

√ 洗钱与恐怖融资名单的跟踪监测

√ 洗钱行为的准确识别与及时预警

√ 全面规范自动化的校验报送机制

√ 防范员工涉及洗钱活动风险监测

延伸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时代正邦

北京总部
电话:010-62119336

传真:010-62164855

热线:4006998870

网址:http://www.transino.net

邮箱:service@transino.net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Transino
欢迎关注正邦金融!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成立,总部坐落于素有上市公司摇篮之称的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区,在全国多省市设有分公司,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全国,并开始迈向海外。
内容 1
粉丝 0
Transino 欢迎关注正邦金融!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成立,总部坐落于素有上市公司摇篮之称的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区,在全国多省市设有分公司,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全国,并开始迈向海外。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