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谁需要纳税、对什么征税、怎么征税、征多少税等都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征税和纳税都需要有法律依据,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定原则具体体现(通俗的说:不是个人所有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1.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
2.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例如个人取得“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所得,但是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没有了其他所得,也没有调整到偶然所得等其他征税项目中,所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偶然所得——网络红包(官方文件明确了:哪些红包属于个人所得是征收范围,不要扩大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摘自《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亲朋好友间互相派发、收取现金网络红包,要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压岁钱、日常份子钱那都要按“偶然所得”20%交个税,无法实现征收,也不是税收的初心。
所以说:政策也规定亲朋好友间互相派发、收取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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